银行卡90分钟被盗刷283次谁之过?法院这样判决

发布时间:2024-06-18 17:41:33 来源: sp20240618

  银行卡90分钟被盗刷283次谁之过

  法院判决银行对用户损失担责

  本报记者  张雪泓

  本报通讯员 刘 雨

  短短一个半小时内,李女士的储蓄卡发生了283笔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李女士认为,银行系统对盗刷异常交易未准确识别,未采取控制措施,故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83000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诉称,这283笔交易均为发生在境外的第三方快捷支付,交易的对方账号均一致。这283笔交易均为盗刷,银行系统没有准确识别该异常交易,未采取控制措施,而是按支付请求支付了资金。其挂失该银行卡并报警后,向银行索赔未果。

  银行辩称,银行发放的银行卡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在无法证明是否存在伪卡交易的情况下,李女士在密码保管方面或有过错,不排除其与他人串通的可能性。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在银行申请开立银行账户,银行受理该申请后,为李女士开立涉案账户,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银行作为李女士涉案账户的开户行,负有保障李女士账户内资金安全、不被盗用的义务。

  根据《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就大额支付、可疑支付及时通知客户。对开通短信或其他方式即时通知功能的客户,应就每一笔支付交易即时通知客户。通知信息中包含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名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业务纳入全行业务运营风险监测系统的监控范围,对其中的商户和客户在本行的账户资金活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达到风险标准的应组织核查。特别是对其中大额、异常的资金收付应做到逐笔监测、认真核查、及时预警、及时控制;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交易建立自动化的交易监控机制和风险监控模型,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行为、套现或欺诈事件。

  据此,法院认为,在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交易,尤其在进行大额、可疑交易时,商业银行的相应通知、审慎义务等亦为其保障储户账户内资金安全义务的重要内容。

  本案中,涉案283笔交易均为发生在境外的交易,且自第一笔交易发生至最后一笔交易结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足90分钟,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交易的对方账户亦相同,与日常消费模式Ç